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与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执1379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裕丰路**。

法定代表人:孙君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大山路**

法定代表人:侯小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与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191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7689919.62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等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镇江新区大港金港大道北、北山路西工业用地及厂房设有抵押权且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设有抵押权(最高额抵押,金额为1122055600元)且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苏LUS2**、苏LUE9**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申请人提供多个线索,本院对其提供的应收债权线索进行调查,未执行到财产。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关于被执行人,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罚款决定书。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未提供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单位的查询回执、现场照片、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1191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仁福

审 判 员  陈萍萍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