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元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光元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伊惠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92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北路**。
被执行人:武汉伊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街道办事处蔡王村。
***元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伊惠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182.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期履行义务,但其并未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伊惠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款项60182.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武汉伊惠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元科技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苏志刚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冉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