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元科技有限公司

***与武汉光元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武东开民执第001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234-13-101,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6408141659。
被执行人:武汉光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黄谦,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5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618-03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03196311080526。
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03196311080526)持有武汉光元科技有限公司12.5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至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6408141659)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余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