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绿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平罗县绿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宁夏贺兰山万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221民初2074号
原告:平罗县绿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城**社保大楼**林业和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庄东,系平罗县绿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夏*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夏贺兰山万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平罗县轻工业基地中心路西侧、山水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夏贺兰山万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系*夏贺兰山万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银川市。
原告平罗县绿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贺兰山万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因原告平罗县绿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多起案件,已有部分案件判决后上诉,本案须以二审判决结果为依据,故将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雷鸣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