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
发文字号:(2022)内0802执1028号之二
签发:
审核:
拟稿单位:执行局
拟稿人:柳欣欣
份数:4ivstyle='text-align:center'>
发文字号:(2022)内0802执1028号之二
签发:
审核:
拟稿单位:执行局
拟稿人:柳欣欣
份数:4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802执1028号之二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
***,女,汉族,1968年6月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四季花城五区33-4-301。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
被申请执行人
内蒙古精益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014331914。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依据
临劳人仲字(2021)216号仲裁调解书
执行经过及查实的结果和本院采取的措施
1、2022年3月13日,本院向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内蒙古精益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2年3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2022年3月16日以(2022)内0802执102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胜利路支行的银行存款。
3、2022年3月15日,本院向巴彦淖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巴彦淖尔市住建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经查,2022年3月28日以(2022)内0802执10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精益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河区街坊办事处十一街坊庆丰街阳光购物广场内铺1层(不动产权证号(03026148)),属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
5、2022年5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2年5月1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其执行过程并征询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应执行19400元,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终本约谈笔录等随卷证实。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因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告知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魏 旭
执行员 王 磊
执行员 柳欣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