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精益建筑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科勤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精益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民初9681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科勤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一乡派出所旁澳洁干洗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91MA0QG17T2Y。
法定代表人葛保亮,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文,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精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曙光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014331914。
法定代表人杨志宏,公司经理。
原告巴彦淖尔市科勤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精益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巴彦淖尔市科勤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
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彦淖尔市科勤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