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民初616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内蒙古精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曙光西街。
法定代表人杨志宏。
被告内蒙古华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明太。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精益建筑有限公司、内蒙古华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惠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