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精益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精益建筑有限公司、内蒙古华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02民初4718号
原告**,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内蒙古精益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某,经理。
被告内蒙古华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精益建筑有限公司、内蒙古华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82元,原告**预交11882元,由原告**负担5941元,退还原告**5941元。
审判长 杨利文
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曲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