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504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江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福民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恒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玉婷,辽宁恒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本溪市明山区卧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卧龙村水洞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商世钢,该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执行辽宁江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本溪市明山区卧龙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辽0504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工程款626687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辽宁江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工程款626687元及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孟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