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鑫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执127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鑫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安联国际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浦生超,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英俊乡长江村东环城路2038号(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世忠,经理。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鑫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执行:1、向被执行人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登记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11180.00元未执行;
4、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已将被执行人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未找到被执行人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忠,未能对其采取司法拘留;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122执12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明旭
审判员  翟丽侠
审判员  孟仲达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审判员  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