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2751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长江村东环城路2038号(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