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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执恢63号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地铁青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证信公证处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的(2020)***信证内经字第85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名下足额财产,并依法退给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证信公证处作出的(2020)***信证内经字第851号执行证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