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龙讯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华龙讯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特770号
申请人:深圳华龙讯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汇处卓越世纪中心**楼2501-2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94081M。
法定代表人:胡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焰,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炳佳,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会理县,
申请人深圳华龙讯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讯达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华龙讯达公司称:仲裁委员会在明知本案存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所签署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的情况下,仍裁决认定华龙讯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双倍补偿金的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且***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华龙讯达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裁[2020]2187号裁决,裁决如下:一、华龙讯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00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华龙讯达公司所主张的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认定问题,属于仲裁裁决中的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中的审查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本院对于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不予审查,故华龙讯达公司的上述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程序合法,华龙讯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华龙讯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华龙讯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陈   凯
审判员 赵 明 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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