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龙讯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华龙讯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6510号
原告:深圳华龙讯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汇处卓越世纪中心4号楼2501-2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94081M。
法定代表人:胡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东盛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会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龙讯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华龙讯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世豪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