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宋园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终150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园园,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瑀谋,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赤峰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方宝学,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圆圆、***、赤峰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方宝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3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6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宇
审判员  武学良
审判员  莲荣
 
二0二0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