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撤4号 原告:***,女,1954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女,1990年6月23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红卫矿西楼区××5号。 被告:方宝学,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告:赤峰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581795963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方宝学、赤峰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淑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