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3民撤1号
原告:***,女,1954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方宝学,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赤峰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581795963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赤峰青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方宝学、***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于2020年10月14日诉至本院,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