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终150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赤峰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赤峰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3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6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二0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