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恒天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中恒天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1民初2984号
原告:陕西中恒天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青龙小区都市远景1幢1单元12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北头34中后门路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中恒天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中恒天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4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额退付原告。
审判长余国庆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詹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