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0091号
原告:西安宏美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号汉杰枫尚小区1栋1单元5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B0K5DK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恒天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青龙小区都市远景1幢1单元1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1762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宏美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恒天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宏美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宏美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22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诉讼费4282元,剩余诉讼费14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