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207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陕西中恒天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青龙小区都市远景1幢1单元1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1762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恒天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