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4880号
申请人:陕西利时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恒天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中恒天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利时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中恒天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申请人陕西中恒天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04795.8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恒天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陕西中恒天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总计704795.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