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738号
申请人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清徐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依据(2022)辽0106财保279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XX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17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17号的担保房屋;
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子辉
审判员  郑所亮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