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25民初95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告: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北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志清。
第三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经济开发区清泉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斌。
原告***与被告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莹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