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21执1243号
申请执行人:荏原冷热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永达路7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泉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121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荏原冷热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491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俊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