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民辖终3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振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号附*号铂金华庭甲级商务大厦*层办公楼***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怒江诚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泸水县六库镇向阳西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潘煜,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振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9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振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并非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二、本案合同明确约定了管辖,应当尊重合同相对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怒江诚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案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程所在地位于怒江州泸水县,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虹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