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7069号之一
原告:山东泽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街道北京路西香港路北临港工业大厦001幢1单元1-809号。
法定代表人:崔祥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书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华路街道汉峪中路瀚裕华园三区13号楼1603。
法定代表人:张庆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王家营12幢2301室。
法定代表人:付恩连,经理。
被告:云南振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鼓楼街道俊发盛唐城E7栋大唐国际15楼1505-2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泽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书恒商贸有限公司、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振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泽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泽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泽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由山东泽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王明明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7069号之一
原告:山东泽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街道北京路西香港路北临港工业大厦001幢1单元1-809号。
法定代表人:崔祥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书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华路街道汉峪中路瀚裕华园三区13号楼1603。
法定代表人:张庆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王家营12幢2301室。
法定代表人:付恩连,经理。
被告:云南振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鼓楼街道俊发盛唐城E7栋大唐国际15楼1505-2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泽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书恒商贸有限公司、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振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泽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泽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泽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由山东泽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