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5128号之一
原告:****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17区二层C栋129号。
法定代表人:沈家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语,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王家营12幢2301室。
法定代表人:付恩连,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振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俊发盛唐城E7栋大唐国际15楼1505一2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执行董事。
被告:昆明自由视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民航路424一426号1幢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发莲,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惠利博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1395号10栋3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李铁荣。
原告****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振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自由视界广告有限公司、成都惠利博达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振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自由视界广告有限公司、成都惠利博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振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自由视界广告有限公司、成都惠利博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2元,保全费1674元,共计4056元,由****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亚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