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振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特华经贸有限公司、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3939号
原告:昆明特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春雨路615号昆明电缆厂住宅31幢3层3-6号。
法定代表人:吴魁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梅,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王家营12幢2301室。
法定代表人:付恩连。
被告:云南振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俊发盛唐城E7栋大唐国际15楼1505-2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被告:昆明自由视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民航路424-426号1幢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发连。
原告昆明特华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振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自由视界广告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昆明特华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特华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特华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1.5元,由原告昆明特华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祁 昂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雨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