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7530号
原告:深圳市创利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京社区梅林路154号尚书苑3栋1008。
法定代表人:杨龙飞,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健勋,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职务不详。
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王家营12幢2301室。
法定代表人:付恩连,职务不详。
被告:云南振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俊发盛唐城E7栋大唐国际15楼1505-2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职务不详。
被告:昆明自由视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民航路424-426号1幢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发连,职务不详。
被告:杭州嘉道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润商业中心3幢1122室。
法定代表人:胡国兴,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深圳市创利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振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自由视界广告有限公司、杭州嘉道理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创利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创利汇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深圳市创利汇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3431元,由深圳市创利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利敏
人民陪审员 查振芝
人民陪审员 吕 蓉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欧成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