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29民初105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彝族,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
被告:**,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红河州屏边县。
被告:尚岳善,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屏边县。
被告:云南振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54677754N。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原告***与被告**、尚岳善、云南振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基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 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