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4民初914号
原告:云南振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俊发盛唐城E7栋大唐国际15楼1505-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王家营12幢2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振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滇公司)与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蓝光旅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振滇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蓝光旅游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振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人民币369550.16元;2.判令确认原告在工程款人民币369550.16元范围内,就被告所属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以未付工程款人民币369550.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全部工程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7月5日为人民币32693.9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昆明蓝光水蓝园、花间花间溪谷花园、花间香缇中心等项目围挡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滇池文旅(JGJ)合字(2018)26号】(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承建被告昆明蓝光水蓝园、花间溪谷花园、花间香缇中心等项目围挡工程【下称:工程】的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完成工程全部施工任务,并已交付被告使用。2021年1月27日,被告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9550.16元,2022年1月27日被告在票据到期后未予付款,故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69550.16元。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原告合法工程款债权,原告特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蓝光旅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及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主张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其证明力,本院将结合说理一并评述。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5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昆明蓝光水蓝园、花间溪谷花园、花间香缇中心项目围挡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滇池文旅(JGJ)合字〔2018〕26号],约定原告负责承担被告昆明蓝光水蓝园、花间溪谷花园、花间香缇中心项目围挡工程施工。该合同第12.1条约定:因甲方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每延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次应付未付合同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018年8月30日,被告相关负责人员在《工程交工验收书》上签字确认。2021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开出金额为369550.16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月27日,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被告,该票据目前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另查明,原被告还签订有滇池文旅(JGJ)合字(2017)22号、滇池文旅(JGJ)合字(2018)170号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其他施工内容。
本院认为,原被告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9550.16元,但被告在票据到期后未予付款,故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69550.16元,对原告主张该金额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在案涉工程中提供的施工内容为围挡施工,原告主张就相关地产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依据,且超过了优先权权的除斥期间,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却在票据到期后未予付款,系逾期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票据到期次日即2022年1月27日起至款清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计付标准,原被告签订有多份施工合同,其依据汇票金额主张的工程价款与案涉合同不能形成完全的对应关系,故其依据案涉合同第12.1条主张的计付标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认定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向原告云南振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369550.16元,并支付以369550.16元为基数,按照年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云南振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66.83元,由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