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4民初44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
被告:邢台市耀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和县城府前街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素霞,该公司经理。
***与邢台市耀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晓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存
书记员张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