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甘05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金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3057574873W,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王家磨山水嘉园小区C4-1027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4639952,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五村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系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天水金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天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生效的(2023)天仲裁字61号仲裁裁决书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本院(2024)甘05执恢54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天水金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83665.12元、利息14629.7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处理费8000元、执行费3216元,以上四项合计209510.91元,但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2025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天水金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债务众多经营困难无履行能力,故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甘05执恢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