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市城中区招财宝建材经营部等与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502民初5836号 原告:西宁某经营部,住所地青海省。 经营者:梁某,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天水某大学,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负责人:汪某,该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第三人:甘肃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兼董事。 原告西宁某经营部与被告天水某大学、第三人甘肃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西宁某经营部在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某经营部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