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陕西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民终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保证金、停窝工损失、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共计165607913.05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执行费233008元。2024年10月11日,本院组织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案外人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加的案件首次协调会,陕西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表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同时积极筹措资金,尽量以执行和解的方式解决该案,之后被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曾赴兰州与申请执行人相关负责人接触磋商,但由于申请执行人系国有公司,其体制机制等问题,该公司在讨论陕西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和解方案时,在程序上未能推进。2024年12月4日,本院依法对保全的五个在长安银行、九个在陕西信合的监管账户进行了续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24年12月5日,本院依法对保全查封的位于渭南市临渭区盈田村华盈和谐小区二期项目1号楼未备案登记的130套房屋所有权;华盈和谐小区二期项目10号、11号楼的在建工程进行了续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25年5月6日,本院组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进行第二次案件协调,因该案执行标的较大,被执行人因解决保交楼的问题,地方政府对其公司负债大的问题,造成公司经营困难,资金严重短缺,故被执行人提出分期履行的方案,后因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管集体讨论以后方案仍未通过。2025年7月3日,本院组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进行第三次案件协调,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法院冻结的账户资金,未经法院许可被被执行人转出使用,查封的房产被执行人擅自处置,本院遂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没有抵押没有查封的净资产解决涉案债务问题。2025年7月10日,本院要求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监管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关于保交楼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同时提供固定资产在查封期间安置协议清单和出售房产的买卖合同清单及款项去向。2025年7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核实情况属实。2025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对执行人提供的三处干净的固定资产进行了查封,一:盛世明煌项目101商铺1331.92㎡、201商铺1496.68㎡、301商铺1496.68㎡,总面积4325.28㎡,总价值5190万元;二:位于西安市阎良区中飞万润酒店面积9776㎡,价值9776万元;三:位于高新区世纪之门5幢,1F-04号、1F-02号、1F-03号、2F-02号、3F-02号,总面积701.08㎡,总价值631万元,三处固定资产总面积为14802.28㎡,总价值15597万元并将查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鉴于该案被执行人系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且执行标的大,保交楼任务形势严峻,且考虑目前经济形势下行的总体情况,由于该案立案之后执行工作推进缓慢未有明显成效,符合交叉执行的指导意见精神,经报请省法院批准,该案由省法院指定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5执122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