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新永隆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某某关市某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关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2民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金港南路1226号A区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8962184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关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甘肃省酒泉市果园乡中所沟村7组6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建设西路阳光金水湾56栋2**2-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1TJKJ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关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一审判决书中简称的永隆公司系同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市***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关市城区法院(2020)甘027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二、造成案涉电力设施未能投入使用的原因是被上诉人未能取得供电公司接电复函。签订配电工程施工协议后,供电公司提出第一种方案:从***公司前院向隔壁电力用户的变压器上“T”接,上诉人与该电力用户商谈后,该用户要1万元接点费,上诉人遂催促被上诉人向该电力用户支付“T”接费用,被上诉人拒付,导致该方案无法实施。上诉人与供电公司沟通并现场核查后提出第二种方案:***关群英工贸公司前的环网柜“T”接,因该路段无跨路涵管,电缆无法敷设,被上诉人因审批时间过长、破路费(2万元)过高又否定第二种方案。供电公司提出第三种方案:从***公司西侧加油加气站旁的分箱上“T”接,被上诉人因费用(预算22万元)过高,否定该方案。至此,所有可行的“T”接方案均因被上诉人原因无法实施。三、被上诉人应按上诉人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综上,一审在未查明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实际原因,作出判决,属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当发回重审或改判。 ***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系承揽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依约履行先行付款义务,上诉人至今未提交工作成果,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款合法有据。其次,一审结束后,被上诉人租赁场地租期届满,出租人已收回场地,涉案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基础。再次,被上诉人在合同履行中既未违约,又无过错,上诉人不能依约交付工作成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退还预付款并承担利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配电工程施工协议书》;2、判令***公司退还预付款3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8年9月11日起案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一审认定事实:2018年9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关***物资有限公司新装80KVA变压器10KV配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关市***物资有限公司新装80KVA变压器10KV配电工程承包给被告,工程造价59000元(不含青苗补偿费)。于2018年9月30日前全部结束(施工单位在此时间前完工,并负责与供电公司协调,于2018年*月*日前接火并正常供电)。工程范围: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委托设计并施工。新安装80KVA变压器1台、无功补偿柜一台、新安装智能型真空断路器1台、隔离刀一组、跌落式熔断器一组、敷设YJLV3*35电缆115米、敷设MPP管73米、避雷器一组、电表箱一个、所有设备的试验、调试。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应经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日期:(1.4.1)因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的;(1.4.2)因甲方付款不及时被迫停工的。合同第二条双方责任2.5款约定:在施工过程中除甲方(***公司)管理区域之外的其他相关施工协调事宜由乙方(永隆公司)协调解决。合同第四条合同价款与支付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付给乙方3万元做先期准备工作;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供电公司确认的送电时间前三天,甲方付给乙方29000元;在工程款未付清之前,所有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若乙方中途撤场或无故不履行合同,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付款项外,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永隆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预付款3万元。后被告开始施工,至今未接入高压电,合同目的未实现。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关***物资有限公司新装80KVA变压器10KV配电工程施工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向被告永隆公司支付预付款3万元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自身的义务。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3万元、支付利息损失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关***物资有限公司新装80KVA变压器10KV配电工程施工协议书》;二、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公司预付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均以3万元为基数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关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公司提交《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关供电公司关于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宏丰实业公分公司新装用电的复函》复印件,证明涉案配电工程高压电的接入,需获得国家电网电力公司的复函方可施工,被上诉人未获复函许可,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上诉人认为该证据不属新证据,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该复函复印件为电力部门对其他公司用电的复函,与本案并无关联,不予采信。被上诉人提交涉案配电工程现场视频,证明配电工程场地被出租人收回进行房地产开发,涉案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必要。上诉人认可视频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本院对视频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上诉人是否应当返还预付款3万元并承担利息。 关于上诉人是否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问题,上诉人主张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是被上诉人未办理许可接电的复函、未支付施工中额外产生的“T”接等费用。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二审中才提出办理复函,之前从未告知过被上诉人,故未办复函的责任在上诉人。另外,合同明确约定供电部门和管理区域之外与施工相关的施工协调事宜,由上诉人协调解决,施工中“T”接的事宜系上诉人的协调义务,因此产生的费用理应由上诉人承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施工中产生的“T”接等费用承担问题,是导致涉案施工协议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本案双方在《**关***物资有限公司新装80KVA变压器10KV配电工程施工协议书》(以下简称施工协议)中明确约定工程造价为59000元、于2018年*月*日前接火供电,协议未涉及施工中产生的“T”接等费用。上诉人当庭陈述承接其他配电工程中遇到过产生“T”接费用的情况,由此说明上述情况属于上诉人能够合理预见范围。本案中,上诉人作为专业配电工程施工公司,应当对施工现场“T”接情况和可能产生的费用做出合理预判,并将预判的情况告知被上诉人,由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可能产生的费用明确约定。由于上诉人未能合理预见“T”接等费用,又未履行协调义务,其主张被上诉人承担工程造价之外的“T”接等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上诉人未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是否返还预付款3万元并承担利息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协议》第4条第1、2款、第5条对工程款支付及违约责任约定明确。被上诉人依约支付预付款3万元,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为涉案工程接入高压电,依照合同约定应当返还预付款3万元并承担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预付款30000元并承担利息,依法有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关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 怡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熙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殷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