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民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上诉人嘉峪关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峪关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虽在法定时间2021年12月29日递交上诉状,但2021年12月29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将《上诉费缴费通知书》向其送达后,未在指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嘉峪关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 辉 国
审判员 ????张熙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