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新永隆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市新永隆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271财保225号
申请人:嘉峪关市新永隆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友谊街14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中心街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嘉峪关市新永隆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镜铁区的工程款115000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镜铁区的工程款115000元。期限至2019年10月16日。
保全申请费1095元,由申请人嘉峪关市新永隆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