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313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巩宝生。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程清洁。
被执行人陕西艺苑生态景观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娜。
被执行人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陕西艺苑生态景观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8)陕证经字第00294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839586.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无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本辖区无房产、无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 诚
审判员 胡 琳
审判员 韩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白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