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1民初1228号
原告:***,女,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杨,杭州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09462632。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梅英诉被告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以经考虑再三决定自愿放弃全部诉讼请求为由,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65元(缓交),减半收取118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孙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