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宁龙腾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省青海湖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经本院送达后,双方达成协议,原告西宁龙腾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西宁龙腾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龙腾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西宁龙腾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