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6801号
原告:上海稳利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庆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林,男。
被告:上海精华稳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子龙,经理。
原告上海稳利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精华稳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稳利达电气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稳利达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娟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顾丹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