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3668号
原告:上海稳利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高石公路**。
法定代表人:胡庆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林,公司法务。
被告:上海道固汽车精密零件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高石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袁野。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陆文嘉
审 判 员 史建颖
人民陪审员 唐利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罗 艳
书 记 员 刘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