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终1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西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181号新疆生物医药创新创业园孵化楼1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家渠疆顺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101团八连。
法定代表人:朱捕捞,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西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五家渠疆顺通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4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西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西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西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4.95元(新疆西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177.48元,由新疆西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177.47元由二审法院退还新疆西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淑梅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