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明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明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区块链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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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03民初863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明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7569930X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尔汗壕装备制造基地万泰商业1号楼5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刘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伯韬,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明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鄂尔多斯市区块链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MA0NKDU97W,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云计算企业总部基地1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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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曹玲娜,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广,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明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鄂尔多斯市区块链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2021年8月30日,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明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鄂尔多斯市区块链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鄂尔多斯市区块链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对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明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反诉请求,双方并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明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鄂尔多斯市区块链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均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本诉请求和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明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二、准许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鄂尔多斯市区块链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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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4517.5元,减半收取计2258.75元,由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明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赛罕德力格尔
审 判 员 陈    洁
人民陪审员 刘  焱  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雨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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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