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杭锦后旗塞上春光绿色食品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826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锦后旗塞上春光绿色食品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裴捷,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杭锦后旗塞上春光绿色食品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826执2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