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杭锦后旗啸天绿色食品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申27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泰成御景**楼**。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锐锋,男,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旗啸天绿色食品专业合作社,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旗头道桥镇民建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海英,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平,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旗啸天绿色食品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啸天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8民终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佳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啸天合作社一审提出反诉,要求佳泰公司对所承建工程的屋面天沟渗漏问题,进行整体屋面返工和重新施工,一审法院依据内蒙古中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和补充说明,判决佳泰公司赔偿啸天合作社屋顶全部返工、重新施工及更换壁纸的工程造价费用764387元。啸天合作社提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不应存在,且由此产生的764387元赔偿数额虚高。屋面并非大面积漏水,只是在天沟出现渗漏现象。究其原因是未做2层类似油毡的防水工序。啸天合作社在工程未竣工验收情况下,擅自进行装修并投入使用,期间拒绝佳泰公司无偿为其施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佳泰公司既未收到《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也不认可由此而来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二)本案争议工程并不存在质量问题,而是佳泰公司是否履行工程保修、维修问题。啸天合作社擅自以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也应由啸天合作社自行承担,原审法院不仅支持了啸天合作社所申请的鉴定,而且判令佳泰公司承担鉴定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啸天合作社拖欠工程款利息应按《啸天农业土建工程款补充协议》约定的月利息1.5%计取,原审判决却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利率确认啸天合作社拖欠佳泰公司工程款的利息错误。(四)啸天合作社应按照拖欠工程款167万元计算利息,原审判决却按照905613元予以计算,侵害了佳泰公司的利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佳泰公司与啸天合作社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生争议,佳泰公司针对涉案工程屋顶漏雨等问题向原审法院申请鉴定,原审法院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及《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处理意见作出判决。佳泰公司既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推翻上述鉴定报告,因此,原审法院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进行裁判并无不当。(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啸天合作社以工程质量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属于查明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原审法院准许鉴定且判决佳泰公司承担鉴定费并无不当。(三)关于啸天合作社支付所欠佳泰公司工程款的利息如何计取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由责任方自负,啸天合作社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支付佳泰公司合同计划内未付的相应进度工程款按月息1分计利息”。虽然双方签订的《啸天农业土建工程款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就本协议共同遵守,如啸天合作社不能按以上协议按期付款时啸天合作社需要承担本金190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月息一分五厘计取”,但补充协议第四条亦约定“本补充协议和原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争议时,按原合同执行”。本案中,双方未能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而发生争议,原审判决按照原合同约定,判决啸天合作社支付佳泰公司合同计划内未付的相应进度工程款按月息1分计取,并无不当。(四)关于啸天合作社应支付佳泰公司工程款利息的基数如何认定的问题。依据内蒙古中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内中烨价鉴函(2018)00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屋顶全部返工、重新施工及更换屋顶漏雨被浸泡、起皮、鼓包、发霉相同型号壁纸的工程造价费用合计764387元(其中屋顶拆除费用114547元,屋顶重新施工费用628387元,壁纸拆除费用9462元,更换费用11991元)。故原审判决计算工程款利息的本金核减因返工重做造成的工程造价费用764387元,即应以905613元计算,亦无不当。综上,佳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书勤
审判员 杜 娟
审判员 萨仁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福艳
书记员 卢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