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振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民终64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致国,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世荣,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忠,内蒙古法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一审被告:张振军,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一审被告:张振宇,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一审被告:张小云,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一审被告:乌云,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一审被告:王银霞,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上诉人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洋洋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泰建筑公司)及一审被告***、张振军、张振宇、张小云、乌云、王银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8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洋洋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致国,佳泰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世荣、徐立忠,一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张振军、张振宇、张小云、乌云、王银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美洋洋食品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8民初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美洋洋食品公司仅支付1554108.86元工程款;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佳泰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将佳泰建筑公司所主张的部分款项计入工程造价,并判决美洋洋食品公司予以支付错误。1.双方在2017年7月10日签订的《诉讼中部分事项核对确认书》第三条对工程延期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双方不再追究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所以,一审判决美洋洋食品公司承担佳泰建筑公司主张的停窝工费用68904元错误。2.一审判决美洋洋食品公司给付佳泰建筑公司承担68686元的吊顶费用错误。因吊顶不是美洋洋食品公司破坏的,该费用不应由美洋洋食品公司承担。3.一审判决美洋洋食品公司给付佳泰建筑公司273176元的模板费用错误。鉴定机构不能行使认定案件事实的职权,没有资格对废模成因进行认定,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机构的意见将废模板成因认定为美洋洋食品公司造成错误。佳泰建筑公司在庭审及鉴定中没有提供造成废模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的273176元不是模板的直接损失,其中直接报废的补偿为250512元。且一审判决认定的补偿办法错误。模板是使用过的,应当核减折旧价。其价值及使用数量应当由价格鉴定机构鉴定。(二)一审判决将佳泰建筑公司无依据的8项共计2820953.01元认定属于美洋洋食品公司应付工程款错误。1.一审判决电费875437.62元由美洋洋食品公司承担错误。在美洋洋食品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电费已经由其支付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支持佳泰建筑公司依据鉴定报告所主张的电费,佳泰建筑公司就取得了两份电费款项的非法收益,属于重复获利,判决显然错误。2.一审判决美洋洋食品公司多承担22058.98元的腻子费用错误。法院仅仅依据佳泰建筑公司的陈述即认定佳泰建筑公司所主张的腻子遍数是三遍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将佳泰建筑公司举证责任推给美洋洋食品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应将多计的一遍腻子费用22058.98元在工程造价中予以核减。3.一审多判决美洋洋食品公司承担了综合楼轻钢屋面费用11145.62元的费用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水泥砂浆由2cm变更为4cm是错误的。在庭审中,美洋洋食品公司所举2016年11月29日工程联系单,并没有记载由2cm变更为4cm的内容,且变更的不是厚度,而是由水泥砂浆变为混凝土,计费时直接按混凝土计费即可,而鉴定报告的计费办法是:水泥砂浆+混凝土。事实上,在施工中没有使用水泥砂浆的情况下,双方协商变更为混凝土。鉴定机构将没有实际施工的水泥砂浆也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计入鉴定结论内,错误的造成一个工程两次计费。应扣除混凝土造价与水泥砂浆造价部分的差额11145.62元。4.一审判决认定综合楼窗户用材是塑钢窗材料是错误的。实际上是用的铝合金材料,一审判决美洋洋食品公司多承担综合楼窗户的材差420997.62元错误。在2015年10月17日签订的《框架协议》中约定,窗户采用铝合金断桥窗,单价为480元/平米,后双方在2015年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的总价进行约定,说明窗户用材并不存在变更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固定价计算。美洋洋食品公司认为,应从鉴定结论中扣除综合楼窗价格420997.62元。一审判决认定的差价为62535元不知是如何计算的。5.一审判决美洋洋食品公司多承担了26433.05元的电缆主材错误。一审判决采信《造价鉴定报告》中,将临电用电缆材料另行计算,没有包括在临时设施措施费中是错误的。车间土建签证预算书11项电缆是临时电缆,该临时电缆不属于佳泰建筑公司为美洋洋食品公司施工范围,不应计算在工程造价中。6.一审判决美洋洋食品公司承担150000元的沉降观测费错误。佳泰建筑公司主张将沉降观测费计入工程造价中,其应当举证证明该工程是其实施的。佳泰建筑公司庭审中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沉降观测工程是其进行实施。在此情况下,美洋洋食品公司作为发包方怎么有能力证明佳泰建筑公司没有实施沉降观测,这是错误确定举证分配责任。7.一审判决多给佳泰建筑公司计算甲供材料费955372.29元错误。鉴定机构在依据签证单审核确定造价时,本身就包括了材料价格,只需在材料价格中将甲方供材价格下浮8%即可。按照甲、乙双方当时的约定应该按照甲供材料的总价乘以32%乘以8.86%得出的规费税金数额,并在结算时下浮8%,美洋洋食品公司同意支付因美洋洋食品公司购买材料而给佳泰建筑公司的补贴。仅此一项,《造价鉴定报告》就多计入工程造价955372.29元,应当在总工程造价中核减鉴定机构多计入的955372.29元。8.一审判决美洋洋食品公司承担359507.83元的总承包服务费错误。一审法院以鉴定机构回复为依据判决未核减总承包服务费是错误的。佳泰建筑公司没有为其他分包施工单位提供过服务,且施工电费是美洋洋食品公司支付的,佳泰建筑公司没有取得总包服务费的依据,应当核减服务费359507.83元。(三)一审判决美洋洋食品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错误。一审法院关于利息判决与佳泰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是一回事,属于超范围判决。佳泰建筑公司是按《诉讼中部分事项核对确认书》约定主张的利息,一审判决结果显然是按照无约定处理的,该判决结果与司法解释规定不符。在《诉讼中部分事项核对确认书》第一条中确认的整体交付时间是2017年1月20日。美洋洋食品公司在2019年1月20日之前对工程款支付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即使计算利息,也应当从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不应当是一审判决的2017年1月21日。(四)佳泰建筑公司应付美洋洋食品公司的利息5202103.73元及鉴定核减审计费2801087元,合计8003190.73元。应在美洋洋食品公司应付佳泰建筑公司的工程总造价中扣除,一审判决未从美洋洋食品公司应付佳泰建筑公司工程款中核减错误。(五)经以上分析核算,美洋洋食品公司认为欠付工程款数额为1554108.86元。综上,一审判决在举证责任分配,事实认定,判决结果都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佳泰建筑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理程序合法。2.佳泰建筑公司与美洋洋食品公司在一审中均明确表示服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及判决结果。但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其意图是拖延债务履行时间,给佳泰建筑公司主张权利制造困难。3.一审判决充分考虑了双方诉争原因和实际情况,在法律框架内对有关工程款责任承担、利息计算、担保责任进行了均衡考虑,起到定纷止争作用,佳泰建筑公司全部服从一审判决结果。并补充意见,停窝工费用和破坏吊顶双方有签证。关于模板需一次性使用投入费用的问题,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作为佳泰建筑公司上报给美洋洋食品公司的施工报告中就有此项内容,鉴定机构也是根据施工报告中的方案,按照四次周转使用进行了鉴定,所以有充分的依据。关于第四项整体电费,鉴定报告中电费是按照09定额的取费标准,确定了87万元的电费。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美洋洋食品公司提供了其缴纳30多万元电费的相关票据,这个我们也认可。但是30多万元电费包括了几部分构成,一是美洋洋食品公司作为甲方,使用了现场用电。二是大项设备安装方也使用了电,我们作为施工方有使用电,那么其他的外网,包括院内的硬化、绿化,其他的一些班组也共同使用了电。在第一次开庭之后,我方主动与美洋洋食品公司进行联系,要求对用电量进行核对,但其拒不配合,导致佳泰建筑公司具体使用多少电费无法确定具体金额,所以一审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分担的理论,判决美洋洋食品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经纪人用房刮膩子遍数问题,双方有盖章、签字确认的签证。综合楼轻钢屋面双方有签证,关于综合楼窗户的问题,双方签订大合同的时候,合同约定综合楼是用塑钢窗,当时电子版的图纸,然后签订合同之后,电子版的图纸到图纸中心审图的过程中,变更为铝合金窗户,在百年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进行鉴定的时候,我方提供了相关的电子版图纸和图审后变更的图纸,百年造价咨询公司根据实际变更情况,进行了材料补偿,所以鉴定机构完全是根据事实进行的变更,我们认为没有任何问题。而且原合同签订的是综合楼固定单价,那么固定单价的合同,在经过图审把塑钢门窗变为铝合金的情况下,肯定应该进行补差。关于电缆主材的问题,合同明确约定,作为发包方应该提供三通一平,美洋洋食品公司提供了三通一平,但是主电源没有接到现场,电缆主材是从发包方提供的电源,然后拉到施工现场,当时购买的电缆,这个不属于临时设施费用,是属于甲方提供三通一平的条件。这个有双方签证,等于是施工方代甲方做了三通一平的工作,我们认为没有任何问题。关于沉降观测,在施工建设中,包括最后的竣工验收、沉降观测,和相关的技术资料,是竣工验收必备的资料。佳泰建筑公司在一审的时候提供了沉降观测合同,提供了相关的技术资料,且在交付竣工验收的时候,也实际使用了这部分资料,那么美洋洋食品公司作为受益方,理应承担这部分费用。这部分沉降观测不属于佳泰建筑公司承包施工的范围,那么这部分费用,鉴定机构认为应该由对方来承担,我们认为是合理合法的。关于甲供材的取费问题。双方有签证,而且是在施工过程中,经过美洋洋食品公司与佳泰建筑公司多次协商之后出具的书面签证,鉴定机构按照书面签证来进行计价,没有任何问题。关于总包服务费的问题,既然双方合同约定按照09定额进行计价,那么总包服务费是09定额的一种计价方法,按照1%计取总包服务费,我们认为这纯属是计价方法,不存在双方合同约定或者其他只要合同约定按照定额计价,那么必然要有总包服务费。关于美洋洋食品公司提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错误的问题。按照《诉讼中部分事项核对确认书》,是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签订的东西,是对以前相关合同约定的一些变更的东西。按照《诉讼中部分事项核对确认书》,如果美洋洋食品公司未按照确认书的约定足额付款,应该按照月利率20‰来承担利息,但是一审判决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计算的利息,我们也认为这个判决是与双方约定不符。但是基于案件的整体的判决情况,佳泰建筑公司没有上诉,但是美洋洋食品公司现在拿这个来作为抗辩,我们认为不能成立。严格的说,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该判决按照月利率20‰来计算利息。关于美洋洋食品公司提出的佳泰建筑公司应该付美洋洋食品公司的利息520万元当庭提出了反诉。但其未在期限内缴纳反诉费用,所以未予支持,我们认为二审也没有必要在继续审理。关于核减审计费的问题。尽管过去双方约定过关于核减审计费的承担问题,但在佳泰建筑公司提起诉讼之后,美洋洋食品公司与佳泰建筑公司在《诉讼中部分事项核对确认书》中,对于鉴定费的承担的相关事项做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在具体鉴定过程中也是按照约定给百年造价咨询公司,每家付了50%,有此约定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之前由对方单方自己委托所做的审计和支出的费用,要求我方承担是没有任何依据的。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佳泰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美洋洋食品公司支付工程款15079337元,承担2019年4月27日前的利息13584918元,并按照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诉讼中部分事项核对确认书》约定的利息);2.判令张小云、张振军、***、张振宇、乌云、王银霞对以上给付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7月28日,甲方美洋洋食品公司与乙方佳泰建筑公司签订了《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100万只肉羊深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与冷链物流分储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建设项目主生产车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生产车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以甲方提供的工程图纸、现场洽商、设计变更及实际完成工程内容为准;开工日期:2015年8月1日;竣工日期:2016年8月1日;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本合同价款采用预决算方式确定,执行2009年建筑安装装饰费用定额和相关政策性取费文件,材料价格以施工同期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的信息价为准,每两月调整一次,总造价下浮8%作为最终结算价,政策性调整据实调整;工程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在工程开工时至工程完工期间,甲方应对乙方支付工程造价的40%,施工期间按月支付工程款,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核算工程投入金额,核算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金额的40%,冬季停工无进度不支付进度款,乙方按照确认工程投入金额的100%给甲方开具发票,工程完工后,甲方每6个月支付一次工程款,每次支付乙方总价款的15%,工程完工后两年内甲方支付完全部工程款;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税金超过6.5%时由甲方承担。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如甲方不能按合同中所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从违约三日算起,按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给承包方支付利息。
2015年8月,甲方美洋洋食品公司与乙方佳泰建筑公司签订了《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100万只肉羊深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与冷链物流分储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建设项目综合办公楼、经纪人用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综合办公楼、经纪人用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以甲方提供的工程图纸时间内容;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叁仟陆佰柒拾贰万壹仟捌佰零叁元肆角,36721803.4元;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由施工单位创造施工条件的完成内容以签证形式进行决算,临时设施按实际发生另行结算;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施工单位创造的施工条件以签证形式进行预决算,2015年8月22日前施工单位配置150型柴油发电机组2015年8月22日上午具备用电条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施工单位创造的施工条件以签证形式进行预决算;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合同价款采用平米包干方式确定。1.经纪人用房2395.3㎡,平米单价1450元/㎡,造价3473185元。2.综合楼15609.68㎡,平米单价2130元/㎡,造价33248618.4元。3.基础变更前包干价:36721803.4元。4.实际协议工程包干价36151803.4元;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现场洽商、设计变更按2009年内蒙古建筑装饰定额和相关政策性取费文件,材料价格以施工同期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进行预决算调整;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基础完成后支付300万元。2.在工程开工时至工程完工期间,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造价的40%,施工期间按月支付工程款,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核算工程投入金额,审核完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投入金额的40%,冬季停工无进度款,乙方按照确认工程投入金额的100%给甲方开具发票,工程完工后,甲方6个月支付一次工程款,每次支付乙方总价款的15%,工程完工后的两年内甲方支付完全部工程款;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其他:1.为了便于支付工程进度款,按以下比例拨付,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后占总量的60%,二次结构完成后占总量的10%,安装工程完成后占工程总量的15%,装饰工程完成后占工程总量的15%。2.税金超过6.5%的由甲方承担。3.载体桩基础由甲方对外承包,甲方从总合同价款中扣除57万元桩基础工程款,载体桩基础由完成砼载桩和验桩合格后交乙方进行上部施工(载体桩质量由甲方负责)。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如甲方不能按合同中所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从违约三日算起,按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给承包方支付利息。
2015年9月,甲方美洋洋食品公司与乙方佳泰建筑公司签订了《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肉羊屠宰分割与羊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污水站、厂区围墙、车间部分通风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污水站、厂区围墙、车间部分通风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1.污水处理站图纸明确所含内容。2.围墙以甲方提供施工内容施工。3.不含大门、铁艺围栏施工内容。4.不含污水站设备内容。5.含污水池降水及自备井内容;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签约合同价款:肆佰玖拾万零捌仟捌佰肆拾元,4908840元。1.污水站、降水、自备井4200000元。2.围墙453840元。3.车间部分通风255000元;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即一次性包死价;工程进度款支付:1.竣工验收后付总价40%,剩余每6个月内付15%。2.税金超过6.5%时由甲方承担;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甲方或变更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鉴定竣工日期不变,工程款支付节点不变。
2016年4月9日,发包方美洋洋食品公司与承包方佳泰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新增加承包工程内容:制冷机房配电室、辅料库机修间、冲霜水池、锅炉房、出货平台、急宰化制间、垃圾站、水泵房、门房(一、二、三)、连廊、羊圈、硬化、外管网、工字砖、道牙(路缘石)、变更、工程联系单、施工报告等内容;承包方式:1.本补充协议项下承包工程的承包方式为重工承包,包工包料。2.本补充协议项下工程的工程价款执行预决算标准,按照2009年建筑安装装饰及费用定额和相关政策性取费文件确定,材料价格以施工同期当地或乌海市造价管理部门下发的信息价或认价单内容为准,其中,⑴硬化部分按照160元/平方米包死价计算,不增加或降低百分点。⑵配电室、制冷机房、辅料库、锅炉房、急宰化制间、消防水池、冲霜水池、垃圾站部分及本合同未约定但乙方实际施工的工程在预决算的基础上下浮4%的百分点结算。⑶羊圈和外管网、连廊、门房、道牙(路缘石)工程在预决算的基础上下浮8%的百分点结算。3.工程量据实调整,如有同期政策性规定予以调整的有关费率可参照执行,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所涉及的建安税金在工程总造价的6.5%(含)以内的由承包方承担,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所涉及的建安税金超出工程总造价6.5%以外的,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均由发包方承担;工程款支付:1.发包方应当对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支付到已完工程总造价的40%的工程款。2.剩余工程款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每间隔6个月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5%,直至付清全部工程款;合同工期:1.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2.各附属用房或专门用房的工程质量执行竣工验收评定标准,承包方有义务配合设备安装工程穿插施工,但发包方对因设备安装起始日,视为工程已合格且工程已完工之日;3.因不能一次性完成的分部工程及增加变更,签证内容延误的工期,工程款支付节点不变;4.工程款支付节点按以上三条确认。
2016年6月24日,甲方美洋洋食品公司与乙方佳泰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对甲方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部分专项工程分包给其他第三方施工及甲方向乙方供应的材料的相关问题予以约定。
2017年1月11日,美洋洋食品公司、佳泰建筑公司及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交接书》。2017年1月20日,佳泰建筑公司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确认此日期为工程整体交付时间。2017年2月4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完成验收备案。2017年6月19日双方对结算资料进行交接。
2017年1月15日,债权人佳泰建筑公司、债务人美洋洋食品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美洋洋食品公司全部股东)张小云、张振军、***、张振宇、乌云、王银霞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书》,合同约定,施工合同约定债务人给付债权人工程价款的方式为:工程完工后给付工程总价款的40%,以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工程总价款的15%,直至完工后两年内付清工程价款;施工合同工程项下工程现在已经完工,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暂未决算,但双方可以确认债务人已经给付债权人的工程价款不超过总价款40%,其余工程价款未付清也未到给付时间;债务人承诺并同意,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债务的,按照应当履行债务数额以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保证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债务清偿责任及承担的违约责任共同向债权人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2017年7月10日,建设方美洋洋食品公司与施工方佳泰建筑公司签订了《诉讼中部分事项核对确认书》,约定,1.佳泰建筑公司承包施工工程全部完工,整体交付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2.对于工程质量及质保的问题,双方认可全部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符合合同约定,佳泰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规范要求继续承担质保责任;3.对于工期延误原因的问题,双方一致认可是因为美洋洋食品公司施工许可证办理延误、部分施工内容无工期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美洋洋食品公司新增大量施工内容且新增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存在时间冲突、合同履行过程中美洋洋食品公司提出大量设计变更且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工期延误非佳泰建筑公司原因造成,双方不再追究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4.对于已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截止到2017年3月1日之前美洋洋食品公司陆续共支付工程进度款约6400万元(具体支付数额以双方核对数额为准);5.对于工程总价款确定方法,双方同意以司法鉴定结论为依据。鉴定依据为:以双方合同约定和定额为标准,按施工图纸及变更、双方签认的工程联系单内容、认价内容以及对工程现场勘验等内容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实际发生未确认的工程内容按相关规范据实鉴定;合同约定包死价部分不需委托鉴定,包死价部分设计变更和甲方要求变更的按照定额鉴定。最终以司法鉴定结论和法院认定作为双方工程结算最终定价;6.工程款支付时间约定:双方一致同意,按合同约定第二期工程款于2017年7月21日下午6时前付清,以此时间为结点,剩余三期工程款以后每六个月期限内支付约定工程款(于2018年1月20日前支付工程总价款的15%;于2018年7月20日前支付工程总价款的15%;于2019年1月20日前支付工程总价款的15%);7.应付工程款数额的约定:工程总价款在司法鉴定结论出具前,美洋洋食品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支付300万元,于2017年7月21日下午6时前支付2100万元,两笔共计2400万元,鉴定结论出具后,按照鉴定总金额重新核算,如鉴定价格超出1.6亿元,美洋洋食品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比例七日内补齐应付佳泰建筑公司的第一期、第二期工程款,并从应付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承担利息,如鉴定价格不足1.6亿元,佳泰建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比例七日内退还美洋洋食品公司超付的第一期、第二期工程款并从应付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承担利息,剩余三期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8.美洋洋食品公司2017年7月10日应支付300万元,2017年7月21日下午6时前支付2100万元(美洋洋食品公司2017年3月1日前支付金额超出6400万元部分可抵此项付款),两笔应付款共计2400万元。如美洋洋食品公司不能按照本条约定全额支付,视为其严重违约,佳泰建筑公司有权要求美洋洋食品公司提前支付全部工程款,并按原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9.佳泰建筑公司于收到300万元当日,申请对美洋洋食品公司已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佳泰建筑公司并承诺:2018年1月20日前,除出现美洋洋食品公司资产整体转让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因其他债权人财产保全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形外,不得申请保全美洋洋食品公司的任何财产权利;10.美洋洋食品公司需严格按照本约定时间支付每期工程款,否则佳泰建筑公司有权要求美洋洋食品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并有权要求美洋洋食品公司从应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承担未支付利息;11.对于鉴定费双方同意按照鉴定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金额各自交纳50%,诉讼费由美洋洋食品公司承担,缓交的诉讼费由美洋洋食品公司在结案前交清;12.佳泰建筑公司应该在2017年7月21日收到2100万元后,七日内向美洋洋食品公司出具4200万元的建筑税票。在司法鉴定结论出具后七日内向美洋洋食品公司出具全部工程价款的建筑税票。
2018年1月23日,甲方美洋洋食品公司与乙方佳泰建筑公司签订了《诉讼中部分事项核对确认书》补充约定,内容为:甲乙双方在2017年7月10日签订《诉讼中部分事项核对确认书》,现因双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没有在预期内出具鉴定报告,导致甲方履行《诉讼中部分事项核对确认书》第六条约定的款项时没有准确数据可依,且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的时间仍然不确定,双方经协商,在原《诉讼中部分事项核对确认书》的基础上,签订本补充约定,以资共同遵守执行:1.鉴于《诉讼中部分事项核对确认书》约定的2018年1月20日甲方支付工程款期限已至,且司法鉴定报告未作出,双方约定,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200万元,其中于2018年1月22日前支付500万元,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400万元,于2018年2月10日前支付300万元。待司法鉴定报告出具并生效后,如果本次付款金额加之前付款金额之和超出司法鉴定报告工程款总金额的70%,则乙方应在鉴定报告生效后7日内给甲方退还超付部分款项,并从支付之日起(付款日期按最后一笔付款日计算)至退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0‰给甲方承担超付部分利息;如果本次付款金额加之前付款金额之和不足司法鉴定报告确定的工程款总金额的70%,则甲方应在司法鉴定报告生效后7日内给乙方补足欠付款项,并从甲方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0‰给乙方承担欠付款项利息。《诉讼中部分事项核对确认书》约定的2017年7月22日下午六点前付款的利息承担内容不变;2.如果司法鉴定结论在2018年7月20日付款结点前仍然不能出具,则甲方应该按照约定付款时间于2018年7月20日前支付乙方工程款2400万元。司法鉴定报告出具并生效后,如甲方总付款金额超出司法鉴定报告确定的工程款总金额的85%,则乙方应在鉴定报告生效后7日内给甲方退还超付部分款项,并从实际付款之日起至退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0‰给甲方承担超付部分利息;如果总付款金额不足司法鉴定报告确定的工程款总金额的85%,则甲方应在鉴定报告生效后7日内给乙方补足欠付款项,并从甲方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0‰给乙方承担欠付款项利息;3.乙方于2018年3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诉讼中部分事项核对确认书》第十二条约定的未开具税票1600万元。鉴定结论出具并生效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金额向甲方开具剩余全部税票,但每月金额不得超出1500万元;4.本协议未约定事项,仍执行2017年7月10日签订的《诉讼中部分事项核对确认书》。为尽早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司法鉴定程序早日完成。
2017年7月27日,经佳泰建筑公司申请,并经美洋洋食品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委托百年造价咨询公司对佳泰建筑公司承建的美洋洋食品公司主生产车间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内百鉴字(2018)第022号《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100万只肉羊深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与冷链物流分储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工程鉴定金额为137579377元。其中:1.钢结构从干召宝友联钢构加工厂制作地点到美洋洋食品公司的运输距离为24KM。2.施工电费计入工程造价,如实际为被申请人缴纳的电费,可以将缴费凭证递交至法院,经法院核实确认后再从申请人工程款中扣除。3.关于总承包服务费,按被申请人分包工程造价的1%计入工程造价,甲供材保管费用包含在总承包费用中。4.关于申请人发生的沉降观测费150000元(含规费税金)计入工程造价,见附件一:沉降观测合同,被申请人否认此部分费用,鉴定过程为双方口述,需申请人庭上质证澄清,如有不实,将此部分费用从造价中扣除。5.关于综合楼工程框架协议中第6条工程承包范围描述:强电工程包括了低压配电柜及配管、配线及开关面板。申请人认为强电工程承包范围里未描述有电缆、配电箱、桥架的工作内容,所以包干价格里不含此部分费用,需另行计入。被申请人则认为强电工程平米包干价格里已包含所有属于强电工程的内容,此部分争议金额为345796元,暂计入鉴定费用中,需双方当事人进行庭上质证。双方收到该鉴定报告后,佳泰建筑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一审法院递交了《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回复内容》,美洋洋食品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一审法院递交了《美洋洋食品公司对造价鉴定报告的异议》。一审法院将双方对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移交百年造价咨询公司,要求其对此进行书面答复。
2019年4月1日,百年造价咨询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了《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100万只肉羊深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与冷链物流分储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回复说明》,针对双方提出的异议作出如下说明:关于佳泰建筑公司提出继续核对工程量的问题,在出具《造价鉴定报告》之前公平公正的核对完所有工程量,并经双方同意,已无任何异议。关于美洋洋食品公司提出的异议,回复如下:一、关于整体施工电费。在《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中己明确回复,施工电费计入工程造价(无法鉴定施工电费由哪方缴纳原因有三:一是合同中未约定施工电费由哪方支付;二是无法确定电源是否由建设单位提供;三是建设单位缴纳的电费发票并未说明为施工现场所缴纳,需庭上进一步质证)。如实际为美洋洋食品公司缴纳的电费,可以将缴费凭证递交至法院,经法院核实确认后再从佳泰建筑公司工程款中扣除。二、关于经纪人用房腻子费用。此项费用己单独计算,为22058.98元,如美洋洋食品公司提出其他有力证据证明腻子遍数为两遍,则扣除此笔费用。三、关于综合楼洁具。关于综合楼用房和经纪人用房的卫生洁具,《框架协议》中工程承包范围描述为“卫生洁具是按每套2000元计价计入”,施工过程中甲方又自行采购卫生洁具,实为甲供。所以应当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相应材料费,综合楼卫生洁具为188套,经纪人用房为10套,共计198套,在总数的应当扣除396000元(含规费税金)。四、关于综合楼电气争议。关于综合楼用房和经纪人用房的电气争议,《框架协议》中工程承包范围描述为“强电工程包括了低压配电柜及配管、配线及开关面板”,佳泰建筑公司认为不包括电缆、桥架、配电箱,应另行计算,在《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中已另行单独计算,如若佳泰建筑公司未能提供此部分的签证结算证据之类的证明材料,可将此部分费用从造价中扣除345796元。五、关于综合楼轻钢屋面。根据该工程联系单的内容描述:在原做法基础上增加了保温层及找平层;而不是原做法变更,所以不做修改。六、关于综合楼窗。《框架协议》中工程承包范围描述为“本工程承包内容以甲方在招标时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内容为依据。”而综合楼当时的图纸窗户材质为塑钢窗,变更为铝合金断桥窗,故进行造价增减更换,差价为62535元(含规费税金)。七、关于车间签证项目中的电缆主材。本工程在开工前不具备施工中的三通一平条件,关于车间签证中的电缆主材主要用在三通一平中的通电中,与措施费用中的临时设施费不重复。八、关于车间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车间安装工程中电气及火自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未乘0.8系数,此部分应从工程造价中扣除16264元(含规费税金)。九、关于沉降观测费。在《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中己明确回复,佳泰建筑公司发生的沉降观测费150000元(含规费税金)计入工程造价,见附件一:沉降观测合同,美洋洋食品公司否认此部分费用,鉴定过程为双方口述,需申请人庭上质证澄清,如有不实,将此部分费用从造价中扣除。十、关于浇灌道架费用(附属工程)。在《造价鉴定报告》中,当时根据佳泰建筑公司的口述己将附属工程的浇灌道架费用计入工程造价中,若申请人未能提供此部分的签证结算证据之类的证明材料,可将此部分费用从造价中扣除,费用(含规费和税金)合计49314元。十一、关于甲供材料。甲供材上浮32%并计取规费税金是根据签证单说明计入造价的,如美洋洋食品公司认为与实际约定不符,可拿出相关材料证明,截至出回复前,美洋洋食品公司也只是提出按照双方当时的约定,未拿出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十二、关于总承包服务费。在《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中己明确回复,总包服务费按照2009年内蒙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关于总承包服务费计算方法计算,按美洋洋食品公司分包工程造价的1%计入工程造价,甲供材保管费用也同时包含在总承包费用中。
佳泰建筑公司针对该造价鉴定报告及回复说明又提交了一份《关于我方提出的异议问题》,除其提出异议之外的其他问题,同意造价鉴定报告的意见。
美洋洋食品公司对该鉴定报告及回复说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提交的《美洋洋公司对的异议》列明的部分内容有异议,认为鉴定报告认定的总造价137579377元,减去回复说明中决定扣除的412264元(综合楼洁具396000元+安全文明施工费16264元),再扣除有异议的3216063.01元外,认可工程总造价为133951049.99元。质证意见如下:关于整体施工电费。《造价鉴定报告》中提到的施工所用电费不应计入工程造价,因施工所用费用由美洋洋食品公司提供电源并实际支付,而《造价鉴定报告》中却将电费计入造价;关于经纪人用房腻子费用。《造价鉴定报告》中提到的刮腻子遍数按三遍计算是错误的,现有证据证明刮腻子遍数为两遍,应当按两遍计算费用;关于综合楼洁具。鉴于鉴定机构在回复说明已经对该项价款予以核减,应当采纳回复说明意见;关于综合楼电气争议。强电项目争议已经包含在施工图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属于新增项目,不应另行计算工程造价;关于综合楼轻钢屋面。原设计为1:3水泥砂浆4cm标准,后在施工中变更为4cm砼,在计算工程款中应当以变更后的4cm砼计算工程款。但《造价鉴定报告》中却错误的将1:3水泥砂浆4cm标准与4cm砼合并(计取了变更后的4cm砼做法,未扣除原固定合同价中的1:3水泥砂浆4cm造价费用)计算,属于工程款计算重复,应将《造价鉴定报告》按1:3水泥砂浆4cm标准计算的工程款部分扣除;关于综合楼窗。《造价鉴定报告》中出具的取消原设计图纸中的塑钢窗增加铝合金断桥窗,涉及价款420997.62元是错误的。双方在《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平米单价中所使用的窗户就是铝合金断桥窗,《造价鉴定报告》所说的变更是双方在签订合同中的谈判,而不是在合同签订后的变更。在综合楼、经纪人用房的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已将此工程窗定为铝合金断桥窗,且在《框架协议》第二页最后一段中,“以上合同价款主要材料均按常规中等标准计价的,为了在施工中便于计价,在本合同中约定了《材料基础单价表》,表见附件”,附件中均为铝合金断桥窗报价为480元/平米。在2015年10月17日,签订的《框架协议》中约定,窗户采用铝合金断桥窗,单价为480元/平米,后双方在2015年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的总价进行约定,说明窗户用材并不存在变更问题,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固定价计算。《造价鉴定报告》中塑钢窗造价153.67元/平方米,铝合金断桥窗造价为480元/平方米,差价为326.33元/平方米;关于车间签订项目中的电缆主材。《造价鉴定报告》中将临电用电缆材料另行计算,没有包括在临时设施措施费中是错误的,车间土建签证预算书11项电缆是临时电缆,该临时电缆不属于佳泰建筑公司为美洋洋食品公司施工的工程范围,不应计算在工程造价中。按照内蒙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09)第一章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二)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配电设施电路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双方争议的11项电缆应属于临时设施措施费范畴,临时设施措施费已经在《造价鉴定报告》中取费,不应再另行取费;关于车间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鉴于鉴定机构在回复说明已经对该项价款予以核减,应当采纳回复说明意见;关于沉降观测费。《造价鉴定报告》中对沉降观测费的认定是错误的。沉降观测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美洋洋食品公司并未委托佳泰建筑公司进行沉降观测,在《造价鉴定报告》中佳泰建筑公司所说的内蒙古鸿图测绘公司也从来没有到厂区实际进行沉降观测,也没有部署过《沉降观测合同》中约定的38个观测点,也没有设置过任何观测基准点,《沉降观测合同》即使已签订,也没有实际履行,《造价鉴定报告》中不应计算沉降观测费;关于浇灌道架。《造价鉴定报告》中对浇灌道架费用的认定是错误的。依据《关于调整脚手架工程计算规则及补充竹胶膜等定额的通知》(内建造总字[2005]004号)文中(二)工程量计算规则第13条第(9)项,对使用双轮车运送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基础等而需搭设混凝土浇灌道的工程,可按基础底板(垫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混凝土浇灌道架子。而在本次施工现场中,施工采用商砼泵车浇筑,并未采用上述第13条第(9)项的双轮车运送混凝土,实际施工中应以双方根据实际搭设情况的签证结算浇灌道架搭设费用。《造价鉴定报告》附属工程将不存在的浇灌道架工程计入工程造价是错误的;关于甲供材料。《造价鉴定报告》将甲供材上浮32%并计取规费税金是错误的。按照双方当时的约定,应该按照甲供材料的总价乘以32%乘以8.86%得出的规费税金数额,并在结算时下浮8%作为美洋洋食品公司同意支付因美洋洋食品公司购买材料而给佳泰建筑公司的补贴;关于总包服务费。佳泰建筑公司在承包期间,没有为其他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提供过服务,而且施工期间的电费实际是由美洋洋食品公司支付的,佳泰建筑公司并没有支付过电费,美洋洋食品公司不应给佳泰建筑公司承担该笔总包服务费。
2019年5月10日,百年造价咨询公司针对佳泰建筑公司提出的《关于我方提出的异议问题》,向一审法院出具了《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100万只肉羊深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与冷链物流分储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回复说明》,内容为,关于佳泰建筑公司提出的异议问题,已在出具《造价鉴定报告》之前公平公正的核对完所有工程量,根据佳泰建筑公司在法院开庭后再次提出的异议问题,回复如下:一、关于车间。(一)土建、装修及变更部分。1.屋面工程排气施工图纸上未有,费用不予计取,不存在争议;2.预留洞、门、内框柱二次抹灰及防水地面清理的问题,预留洞、门、内框柱二次抹灰工程在造价鉴定报告-美洋洋生产车间土建签证第209项已给,防水地面清理指二次结构建筑垃圾,勘误意见与造价鉴定报告一致,此项费用为0,不存在争议;3.地面抹灰45°角未进入的问题,地面抹灰已按一般抹灰考虑计入,对于抹灰45°的费用已考虑在造价鉴定报告-美洋洋生产车间第329项的套价中,不存在争议;4.堵洞口工程量及费用不足的问题,勘误意见书与鉴定报告一致,不存在争议;5.车16、17破坏吊顶与延误工期未计入鉴定报告的问题,由于在法院开庭前,佳泰建筑公司未提供关于车16、17工程联系单的人材机的计算依据,无法计量,开庭之后佳泰建筑公司提供证据,将此部分费用计入,合计费用68686元;6.政府令停增加的停窝工费用未计入鉴定报告的问题,由于在法院开庭前,佳泰建筑公司未提供关于政府令停造成的具体人材机损失的量,无法计算,开庭之后佳泰建筑公司提供证据,将此部分费用计入,合计费用68904元;7.落水管涂料工程量不足的问题,此费用已在造价鉴定报告-美洋洋生产车间土建签证第401项的套价中,不存在争议;8.模板一次性投入费用未进入的问题,由于美洋洋食品公司原因耽误现场施工用电造成的工期延误,导致佳泰建筑公司模板需一次投入,鉴定机构咨询造价管理部门的意见,造价管理部门答复一般情况下模板需要一次性投入,之后可以用于其他工程周转,所以在鉴定报告中不予计取此项费用,法院开庭后,收到法院关于佳泰建筑公司提出的异议问题,考虑到由于美洋洋食品公司的原因造成且佳泰建筑公司同期无其他工程施工,都以废模处理,造成成本增加,根据双方签订的美洋洋工程车间项目施工报告,考虑到因为美洋洋食品公司的原因造成佳泰建筑公司的模板一次利用后直接按废模处理,故考虑按模板损失费用给予最低补偿,此项费用合计273176元。(二)车间消防系统。1.车间火自报防火封堵图纸上未有,费用不予计取,不存在争议。二、综合楼。1.关于综合楼厨房改水签证未计入造价鉴定报告的问题,经过核实,此项费用已进入造价鉴定报告中,不存在争议。三、附属工程。1.材料价格未按实际施工时间计取的问题,此项费用已考虑到造价鉴定报告中,按造价鉴定报告中费用计取,不存在争议。四、采暖工程。1.锅炉房采暖未计入造价鉴定报告的问题,经过核实,此项费用已进入造价鉴定报告中,不存在争议;2.车间冻坏采暖系统产生的更换未进入的问题,截至开庭后这次回复之前,佳泰建筑公司未提供任何资料,不存在争议;3.连廊基础影响外网管道产生的绕行增加未进入的问题,佳泰建筑公司在异议中说明有图片证明,截至开庭后这次回复之前,佳泰建筑公司未提供任何资料,不存在争议;4.羊圈签证增加63角钢檩条,鉴定报告只进入制作,未计入安装费用的问题,此项安装费用已考虑到檩条的含量修改中,故仍按造价鉴定报告中的费用计取,不存在争议。佳泰建筑公司对百年造价咨询公司的该回复无异议。美洋洋食品公司、***对该回复的第一部分中关于车间的第5、6、8项内容不认可,对其他部分内容无异议。
2019年,佳泰建筑公司与美洋洋食品公司签订了《美洋洋公司支付佳泰建筑工程款确认书》,双方均认可从2015年9月8日至2018年8月14日,美洋洋食品公司共计支付佳泰建筑公司工程款124393750元。
以上查明事实有双方签订的《主生产车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综合办公楼、经纪人用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污水站、厂区围墙、车间部分通风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保证担保合同书》、《诉讼中部分事项核对确认书》、《诉讼中部分事项核对确认书》补充约定、《美洋洋公司支付佳泰建筑工程款确认书》及涉案工程《工程交接书》、《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百年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内百鉴字(2018)第022号《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100万只肉羊深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与冷链物流分储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和其出具的两份《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100万只肉羊深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与冷链物流分储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回复说明》以及庭审笔录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
一审法院认为,美洋洋食品公司与佳泰建筑公司签订的《主生产车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综合办公楼、经纪人用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污水站、厂区围墙、车间部分通风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佳泰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且所施工程均为合格工程,并于2017年1月20日全部交付使用。双方在结算工程款过程中发生争议,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1.美洋洋食品公司应支付佳泰建筑公司工程款的金额及利息;2.担保人张小云、张振军、***、张振宇、乌云、王银霞是否应对美洋洋食品公司所欠佳泰建筑公司工程款金额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本院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并综合全案证据,就诉争的相关问题逐一进行如下分析认定。
(一)关于美洋洋食品公司应支付佳泰建筑公司工程款金额的问题。涉案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价款进行多次结算,诉讼中一审法院也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总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核对,但均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向。经佳泰建筑公司申请,并经美洋洋食品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委托百年造价咨询公司对佳泰建筑公司承建的美洋洋食品公司主生产车间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作出了内百鉴字(2018)第022号《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100万只肉羊深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与冷链物流分储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工程鉴定金额为137579377元。双方对该鉴定报告均提出书面异议,百年造价咨询公司针对双方提出的异议,分别出具了回复说明。
1.关于土建、装修及变更部分费用的问题。佳泰建筑公司针对鉴定报告,对该部分费用逐项提出异议,百年造价咨询公司对此也逐一回复说明,对屋面工程排气费用和预留洞、门、内框柱二次抹灰及防水地面清理费用、地面抹灰45°角未进入、堵洞口工程量及费用不足和落水管涂料工程量不足的问题,百年造价咨询公司一一进行了回复,认为均不存在争议,不予调整;对佳泰建筑公司提出的车16、17破坏吊顶与延误工期未计入鉴定报告的问题,百年造价咨询公司认为,由于在法院开庭前,佳泰建筑公司未提供关于车16、17工程联系单的人材机的计算依据,无法计量,开庭之后佳泰建筑公司提供证据,将此部分费用计入,合计费用68686元;对佳泰建筑公司提出的政府令停增加的停窝工费用未计入鉴定报告的问题,百年造价咨询公司认为,由于在法院开庭前,佳泰建筑公司未提供关于政府令停造成的具体人材机损失的量,无法计算,开庭之后佳泰建筑公司提供证据,将此部分费用计入,合计费用68904元;对佳泰建筑公司提出的模板一次性投入费用未进入的问题,百年造价咨询公司认为,由于美洋洋食品公司原因耽误现场施工用电造成的工期延误,导致佳泰建筑公司模板需一次投入,其咨询造价管理部门的意见,造价管理部门答复一般情况下模板需要一次性投入,之后可以用于其他工程周转,所以在鉴定报告中不予计取此项费用,考虑到由于美洋洋食品公司的原因造成且佳泰建筑公司同期无其他工程施工,都以废模处理,造成成本增加,根据双方签订的美洋洋食品公司工程车间项目施工报告,考虑到因为美洋洋食品公司的原因造成佳泰建筑公司的模板一次利用后直接按废模处理,故考虑按模板损失费用给予最低补偿,此项费用合计273176元。美洋洋食品公司虽对百年造价咨询公司回复说明中确认的该三项增加费用不予认可,但其并未能提供对百年造价咨询公司确认的该三项增加费用不应该支持的相关证据,故对百年造价咨询公司确认的该三笔增加费用,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2.关于佳泰建筑公司提出的车间消防系统、综合楼、附属工程、采暖工程等,百年造价咨询公司认为有部分已考虑到造价鉴定报告中,有部分佳泰建筑公司未提供任何资料,故仍按造价鉴定报告中的费用计取,不存在争议。
3.关于整体施工电费的问题。美洋洋食品公司认为应从鉴定报告价款中扣除电费875437.62元。百年造价咨询公司在鉴定报告中对此说明,如实际为美洋洋食品公司缴纳的电费,可以将缴费凭证递交至法院,经法院核实确认后再从佳泰建筑公司工程款中扣除。在回复中对此又进一步说明,施工电费计入工程造价,无法鉴定施工电费由哪方缴纳原因是合同中未约定施工电费由哪方支付;无法确定电源是否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单位缴纳的电费发票并未说明为施工现场所缴纳。庭审中,美洋洋食品公司提供了《临时供用电合同》、《高压供用电合同》及电费缴纳发票,欲证明美洋洋食品公司为佳泰建筑公司施工垫付了电费,应从鉴定报告价款中扣除。佳泰建筑公司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以美洋洋食品公司的名义办理了供用电手续,并交纳了电费,但该电费包含了美洋洋食品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用电应承担的部分,即使核减也应据实核减,而不应将鉴定报告中所列的电费875437.62元全部核减。一审法院经审查,美洋洋食品公司提供的该证据可证实其在施工中实际缴纳了电费,但施工中产生的电费是否应由佳泰建筑公司全部承担,其并未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要求从鉴定报告价款中核减875437.62元电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4.关于经纪人用房腻子费用的问题。美洋洋食品公司认为刮腻子工程并没有变更,原图纸设计的是两遍刮腻子,鉴定报告以三遍刮腻子计算错误,应核减22058.98元的费用。百年造价咨询公司认为,此项费用己单独计算,如美洋洋食品公司提出其他有力证据证明腻子遍数为两遍,则扣除此笔费用。庭审中,美洋洋食品公司提供工程图纸一张,欲证明经纪人用房刮腻子工程并没有变更,原图纸设计的是两遍。佳泰建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虽然设计图纸要求刮腻子两遍,但由于美洋洋食品公司的设备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造成佳泰建筑公司施工成果有损,第三遍是应美洋洋食品公司要求进行的,鉴定报告按三遍计算符合客观事实。美洋洋食品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其他有力证据能够证实刮腻子遍数为两遍,故其要求核减该部分费用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5.关于综合楼洁具的问题。美洋洋食品公司认为,在造价勘误意见书中已经扣除了不属于佳泰建筑公司供应的洁具款,佳泰建筑公司对此也未提出异议,该费用应从鉴定造价中核减。百年造价咨询公司认为,关于综合楼用房和经纪人用房的卫生洁具,《框架协议》中工程承包范围描述为“卫生洁具是按每套2000元计价计入”,施工过程中美洋洋食品公司又自行采购卫生洁具,实为甲供。所以应当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相应材料费,综合楼卫生洁具为188套,经纪人用房为10套,共计198套,在总数中应当扣除396000元(含规费税金)。故对美洋洋食品公司要求扣除综合楼洁具费用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6.关于综合楼电气争议的问题。美洋洋食品公司认为,该部分费用已经包含在施工图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属于新增项目,不应另行计算。百年造价咨询公司在鉴定报告和回复中说明,综合楼工程框架协议第6条工程承包范围描述,强电工程包括了低压配电柜及配管、配线及开关面板。佳泰建筑公司认为强电工程承包范围里未描述有电缆、配电箱、桥架的工作内容,所以包干价格里不含此部分费用,需另行计入。美洋洋食品公司则认为强电工程平米包干价格里已包含所有属于强电工程的内容,此部分争议金额为345796元,暂计入鉴定费用中,需双方当事人进行庭上质证,如若佳泰建筑公司未能提供此部分的签证结算证据之类的证明材料,可将此部分费用从造价中扣除345796元。庭审中,佳泰建筑公司未能就该部分费用提供出签证结算等方面的证据,故该笔费用应从鉴定造价中予以核减。故对美洋洋食品公司要求扣除综合楼电气费用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7.关于综合楼轻钢屋面的问题。美洋洋食品公司认为,原设计为1:3水泥砂浆4cm标准,在施工中变更为4cm砼,应以变更后的4cm砼计算工程款。而鉴定报将1:3水泥砂浆4cm标准与4cm砼合并计算,属重复计算。庭审中,其提供了2016年11月29日工程联系单一份,欲证明联系单载明是工程变更不是增加。佳泰建筑公司认为,工程联系单明确载明,2厘米的C20混凝土变更为4厘米,是工程量的增加。百年造价咨询公司对此回复说明,根据该工程联系单的内容描述,在原做法基础上增加了保温层及找平层,而不是原做法变更,所以不做修改。故对美洋洋食品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8.关于综合楼窗的问题。美洋洋食品公司认为,《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平米单价所使用的窗户就是铝合金断桥窗,不存在变更。百年造价咨询公司对此回复说明,《框架协议》中工程承包范围描述为“本工程承包内容以甲方在招标时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内容为依据”,而综合楼当时的图纸窗户材质为塑钢窗,变更为铝合金断桥窗,故进行造价增减更换,差价为62535元(含规费税金)。故对美洋洋食品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9.关于车间签证项目中的电缆主材的问题。美洋洋食品公司认为,鉴定报告中将临电用电缆材料另行计算,未包括在临时设施措施费中是错误的,不应计算在工程造价中。百年造价咨询公司对此回复说明,本工程在开工前不具备施工中的三通一平条件,关于车间签证中的电缆主材主要用在三通一平中的通电中,与措施费用中的临时设施费不重复。故对美洋洋食品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10.关于车间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问题。美洋洋食品公司认为,同一个单位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单项工程时,应按表中费率乘以0.8系数。百年造价咨询公司对此回复,车间安装工程中电气及火自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未乘0.8系数,此部分应从工程造价中扣除16264元(含规费税金)。故对美洋洋食品公司要求扣除车间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11.关于沉降观测费的问题。美洋洋食品公司认为,其并未委托佳泰建筑公司进行沉降观测,沉降观测合同即使签订也未实际履行,该笔费用应从鉴定造价中核减。百年造价咨询公司在鉴定报告及回复中对此说明,因鉴定过程为双方口述,需佳泰建筑公司庭上质证澄清,如有不实,将此部分费用从造价中扣除。庭审中,佳泰建筑公司提供了沉降观测合同及观测报告,证明其承建的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沉降观测、水平位移、倾斜等监控工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并支出观测费用150000元,且该部分工作不包含在佳泰建筑公司承建施工的范围内。美洋洋食品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要求从鉴定报告中核减150000元沉降观测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12.关于浇灌道架费用的问题。美洋洋食品公司认为鉴定报告将不存在的浇灌道架工程费用计入了鉴定报告,应予核减。百年造价咨询公司对此回复说明,在《造价鉴定报告》中,当时根据佳泰建筑公司的口述己将附属工程的浇灌道架费用计入工程造价中,若佳泰建筑公司未能提供此部分的签证结算证据之类的证明材料,可将此部分费用从造价中扣除,费用(含规费和税金)合计49314元。庭审中,佳泰建筑公司未能提供此部分的签证结算证据之类的证明材料,故应将此部分费用从造价中扣除,对美洋洋食品公司要求扣除浇灌道架费用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13.关于甲供材料的问题。美洋洋食品公司认为,双方约定应按甲供材料的总价乘以32%乘以8.86%得出的规费税金数额,并在结算时下浮8%,作为给佳泰建筑公司的补贴。百年造价咨询公司对此回复说明,甲供材上浮32%并计取规费税金是根据签证单说明计入造价的,如美洋洋食品公司认为与实际约定不符,可拿出相关材料证明,截至出回复前,美洋洋食品公司也只是提出按照双方当时的约定,未拿出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故对美洋洋食品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14.关于总承包服务费的问题。美洋洋食品公司认为,佳泰建筑公司在承包期间,没有为其他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提供过服务,美洋洋食品公司不应该承担该笔费用。百年造价咨询公司对此回复说明,在《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中已明确回复,总包服务费按照2009年内蒙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关于总承包服务费计算方法计算,按美洋洋食品公司分包工程造价的1%计入工程造价,甲供材保管费用也同时包含在总承包费用中。故对美洋洋食品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美洋洋食品公司应支付佳泰建筑公司工程款12789019元〔137579377元(鉴定金额)+68686元(车16、17破坏吊顶与延误工期费用)+68904元(政府令停增加的停窝工费用)+273176元(模板一次性投入费用)-396000元(综合楼洁具费用)-345796元(综合楼电气争议部分费用)-16264元(车间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49314元(浇灌道架费用)-124393750元(已付工程款金额)=12789019元〕。
(二)关于美洋洋食品公司在支付工程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应否承担利息及利息计算的问题。在双方签订的几份施工合同中均对美洋洋食品公司应支付佳泰建筑公司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了约定,其中,《主生产车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工程开工时至工程完工期间,美洋洋食品公司应支付佳泰建筑公司工程造价的40%,施工期间按月支付,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核算工程投入金额,核算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金额的40%,冬季停工无进度不支付进度款,工程完工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工程款,每次支付总价款的15%,工程完工后两年内支付完全部工程款,如不能按时支付,从违约三日算起,按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综合办公楼、经纪人用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36721803.4元,基础完成后支付300万元,在工程开工时至工程完工期间,支付工程造价的40%,施工期间按月支付,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核算工程投入金额,审核完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金额的40%,冬季停工无进度不支付进度款,工程完工后,6个月支付一次工程款,每次支付总价款的15%,工程完工后两年内支付完全部工程款;《污水站、厂区围墙、车间部分通风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4908840元,竣工验收后付总价40%,剩余每6个月内付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对制冷机房配电室等新增加的工程约定,对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支付到已完工程总造价的40%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每间隔6个月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5%,直至付清全部工程款。施工过程中,美洋洋食品公司陆续支付了佳泰建筑公司部分工程款,但并不能划分出支付的是哪项工程的哪笔费用。在佳泰建筑公司与美洋洋食品公司及美洋洋食品公司全部股东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书》中双方确认美洋洋食品公司已经给付佳泰建筑公司的工程价款不超过总价款40%。本案诉讼中,双方又签订了《诉讼中部分事项核对确认书》和补充约定,虽对工程款支付时间及给付比例和金额进行约定,但约定工程总价款是以司法鉴定报告出具并生效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虽约定了按进度拨付工程款,但所欠工程款中无法划分拖欠的是哪项工程的哪笔工程进度款,诉讼中对支付时间及支付比例和金额进行了约定,但对工程总价款的约定不明。该工程已于2017年1月20日全部交付使用,故利息应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即从2017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款之日止。
(三)关于担保人张小云、张振军、***、张振宇、乌云、王银霞是否应对美洋洋食品公司的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及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本案中,债权人佳泰建筑公司、债务人美洋洋食品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张小云、张振军、***、张振宇、乌云、王银霞三方于2017年1月15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书》明确约定,保证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债务清偿责任及承担的违约责任共同向债权人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故保证担保人张小云、张振军、***、张振宇、乌云、王银霞按照《保证担保合同书》的约定,应对美洋洋食品公司所欠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保证担保人张小云、张振军、***、张振宇、乌云、王银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美洋洋食品公司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一、美洋洋食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佳泰建筑公司工程款1278901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款之日止);二、张小云、张振军、***、张振宇、乌云、王银霞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张小云、张振军、***、张振宇、乌云、王银霞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美洋洋食品公司追偿;三、驳回佳泰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121元,由佳泰建筑公司负担86587元,美洋洋食品公司负担98534元。保全费5000元由美洋洋食品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美洋洋食品公司应否给付佳泰建筑公司停窝工费用68904元、吊顶费用68686元、模板费用273176元;二、美洋洋食品公司应否给付佳泰建筑公司主张的整体电费875437.62元、经纪人用房膩子费用22058.98元、综合楼轻钢屋面费用11145.62元、综合楼窗户材差420997.62元、电缆主材26433.05元、沉降观测费15万元、甲供材955372.29元、总承包服务费359507.83元,上述8项合计2820953.01元;三、美洋洋食品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是否正确;四、佳泰建筑公司应否支付美洋洋食品公司利息5202103.73元、鉴定核减审计费用2801087.4元,合计8003190.73元,上述费用是否应在工程总价款中予以扣除。
一、关于美洋洋食品公司应否给付佳泰建筑公司停窝工费用68904元、吊顶费用68686元、模板费用273176元的问题。
1.美洋洋食品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在2017年10月签订的《诉讼中部分事项核对确认书》第三条约定“双方不再追究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故一审判决其承担佳泰建筑公司停窝工费用68904元错误。佳泰建筑公司答辩认为,此项费用为在施工中因政府命令停工产生的停窝工费用。并已由双方签认,与双方签订的《诉讼中部分事项核对确认书》中对工程延期违约责任的约定无关联性,百年造价咨询公司在鉴定过程中就此项费用也多次进行了取证,应计入工程造价内。本院认为,从佳泰建筑公司提供的三方签署的施工报告中能够证明,在主体施工过程中,进入“十一”阅兵期间,政府令停10天,造成佳泰建筑公司停窝工10天的事实清楚。对此,双方对该停窝工损失问题在合同中没有进行约定,且该政府令停工不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对该停窝工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均担,即美洋洋食品公司应向佳泰建筑公司支付停窝工损失68904元×50%=34450元,佳泰建筑公司自行承担34450元。2.美洋洋食品公司上诉提出,吊顶不是其破坏,该项费用不应由美洋洋食品公司承担。一审判决美洋洋食品公司给付佳泰建筑公司68686元的吊顶费用错误。佳泰建筑公司答辩认为,双方签认的工程联系单明确了此项费用,百年造价咨询公司在鉴定过程中就此项费用进行了计量取证,合计费用68686元,应计入工程造价内。本院认为,根据佳泰建筑公司所举《工作联系单》中载明的内容能够证明,吊顶的破坏系因美洋洋食品公司强电施工造成的,并经美洋洋食品公司确认,故一审判决认定由美洋洋食品公司承担该项费用并无不当。美洋洋食品公司提出的该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3.美洋洋食品公司上诉提出,鉴定机构没有资格对废模成因进行认定,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机构的错误意见,将废模成因认定为美洋洋食品公司的原因造成,属认定错误。佳泰建筑公司答辩认为,此项费用为双方签认的内容,预算定额是按四次周转使用考虑的,签认内容明确了在施工过程中因美洋洋食品公司工地延误所导致模板一次性投入使用,造成成本增加400万元左右,百年造价咨询公司按模板损失费用给予了最低补偿。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署的美洋洋工程车间项目施工报告所载内容能够证明,因现场施工用电原因,延误了整体工程施工进度,导致周转材料无法有效利用,整体一次性投入使用。百年造价咨询公司考虑因美洋洋食品公司原因造成佳泰建筑公司的模板一次性利用后直接按废模处理的实际损失费用给予最低补偿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公平原则,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无不妥。美洋洋食品公司的该上诉主张依据不足,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美洋洋食品公司应否给付佳泰建筑公司主张的整体电费875437.62元、经纪人用房膩子费用22058.98元、综合楼轻钢屋面费用11145.62元、综合楼窗户材差420997.62元、电缆主材26433.05元、沉降观测费15万元、甲供材955372.29元、总承包服务费359507.83元,上述8项合计2820953.01元的问题。
1.关于整体施工电费问题。美洋洋食品公司上诉提出,一审判决电费875437.62元由美洋洋食品公司承担错误。美洋洋食品公司认为,佳泰建筑公司庭审中认可施工用电是美洋洋食品公司提供,所以应从美洋洋食品公司应付款中予以核减,一审判决认为美洋洋食品公司未能提供施工电费的证据,所以认定该电费应由美洋洋食品公司承担错误。美洋洋食品公司认为,该电费是否已经由佳泰建筑公司支付,应由佳泰建筑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在佳泰建筑公司没有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不应认定该电费由美洋洋食品公司承担。鉴定机构已将施工电费计入工程造价,美洋洋食品公司实际支付了电费,鉴定报告就应该明确该电费应该属于甲方垫付款,应从美洋洋食品公司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核减。在美洋洋食品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电费已经由其支付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支持佳泰建筑公司主张的电费,佳泰建筑公司属于重复获利,判决明显错误。佳泰建筑公司答辩认为,施工合同明确了结算方式按09定额进行预决算,电费也应在其计价范围内。美洋洋食品公司认为应从鉴定报告中扣除电费875437.62元不合理。百年造价咨询公司在鉴定报告中对此说明,如实际美洋洋食品公司缴纳了电费,可以将缴费凭证递交法院,经法院核实确认后再从佳泰建筑公司工程款中扣除。本院认为,依据建筑规范即09定额规定,施工用电虽属于建筑成本,应当计入建筑工程总造价中。佳泰建筑公司所施工程项目产生的电费应由其自行承担,佳泰建筑公司认可施工电源系美洋洋食品公司提供,且对施工中产生的全部电费未进行交纳,故美洋洋食品公司要求从鉴定报告价款中核减875437.62元电费的上诉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本院应予支持。
2.关于经纪人用房腻子遍数问题。美洋洋食品公司上诉提出,美洋洋食品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设计图纸证明腻子遍数为两遍。佳泰建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腻子遍数是三遍,法院仅依据佳泰建筑公司的陈述,即直接认定佳泰建筑公司所主张的腻子遍数是三遍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一审判决美洋洋食品公司多承担22058.98元的腻子费用错误。佳泰建筑公司答辩认为,此项费用为双方已签认内容。虽然设计图纸要求刮腻子两遍,但由于美洋洋食品公司的设备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造成佳泰建筑公司施工成果受损,第三遍是应美洋洋食品公司要求进行的,鉴定报告计算符合客观事实。故其要求核减该部分费用不合理。本院认为,从佳泰建筑公司提交的双方签署的《工程洽商》中载明的内容反映,图纸中设计墙顶面均刮腻子两遍,现变更为刮腻子三遍+刷乳胶漆两遍。该《工程洽商》能够证明,佳泰建筑公司主张的设计图纸要求刮腻子两遍,但在实际施工中变更为刮腻子三遍施工的事实清楚。故一审判决依据鉴定报告按刮腻子三遍计价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美洋洋食品公司提出刮腻子遍数为两遍,要求核减该部分费用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综合楼轻钢屋面项目问题。美洋洋食品公司上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水泥砂浆是由2cm变更为4cm是错误的。在庭审中,美洋洋食品公司所举2016年11月29日工程联系单,并没有记载由2cm变更为4cm的内容,且变更的不是厚度,而是用材,由水泥砂浆变为混凝土,计费时直接按混凝土计费即可,而鉴定报告的计费办法是:水泥砂浆+混凝土。由于混凝土造价高于水泥砂浆,应扣除混凝土造价与水泥砂浆造价部分的差额,该差额为11145.62元。即使增加保温层和找平层,该费用也应包括在混凝土施工造价中,不能两次计费。故两种用材产生的差价11145.62元应当在工程总造价中核减。佳泰建筑公司答辩认为,此部分费用为双方签认的内容。原设计为1:3水泥砂浆2cm厚度标准,在施工中变更为4cm砼,计价不同,应以变更后的4cm砼计算工程款。2厘米的C20混凝土变更为4厘米,是工程量的增加。百年造价咨询公司对此进行了回复说明,根据该工程联系单的内容描述,在原做法基础上增加了保温层及找平层,所以此部分费用应计入。本院认为,从2016年11月29日三方签署的《工程联系单》载明:所有有防水的屋面,防水下设4cm厚的C20混凝土,表面压光(原图2cm的做法施工质量不能保证,无法压光)取消原设计,只做该层找平层。故美洋洋食品公司上诉提出变更的不是厚度,而是用材,不是工程量的增加,属两次计费的上诉主张与工程联系单中描述内容不符,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综合楼窗户问题。美洋洋食品公司上诉提出,一审判决美洋洋食品公司多承担综合楼窗户的材差420997.62元错误。在2015年10月17日签订的《框架协议》中约定,窗户采用铝合金断桥窗,单价为480元/平米,后双方在2015年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的总价进行约定,说明窗户用材并不存在变更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固定价计算。美洋洋食品公司认为,应从鉴定结论中扣除综合楼窗价格420997.62元。佳泰建筑公司答辩认为,合同约定综合楼是用塑钢窗,当时是电子版的图纸,签订合同之后,电子版的图纸到图纸中心审图的过程中,变更为铝合金窗户,在百年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进行鉴定的时候,佳泰建筑公司提供了相关的电子版图纸和图审后变更的图纸,百年造价咨询公司根据实际变更情况,进行了材料补偿,所以鉴定机构完全是根据事实进行的变更。而且原合同签订的是综合楼固定单价,在经过图审把塑钢门窗变为铝合金的情况下,肯定应该进行补差。本院认为,《框架协议》中工程承包范围描述为“本工程承包内容以甲方在招标时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内容为依据,如果在正式蓝图出来后与其不符,应据实调整。而综合楼当时的电子版图纸窗户为塑钢窗,与《材料基础价格表》中载明的铝合金断桥热平开窗不符。据此,百年造价咨询公司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对综合楼当时为塑钢窗变更为铝合金断桥窗造价进行增减更换符合双方《框架协议》约定和本案实际情况。故一审法院对美洋洋食品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美洋洋食品公司上诉提出窗户采用铝合金断桥窗,单价为480元/平米窗户用材没有变更的主张与《框架协议》约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车间签证项目中的电缆主材问题。美洋洋食品公司上诉提出《鉴定报告》中,将临电用电缆材料另行计算,没有包括在临时设施措施费中错误。该临时电缆不属于佳泰建筑公司为美洋洋食品公司施工范围,不应计算在工程造价中。佳泰建筑公司答辩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作为发包方应该提供三通一平,美洋洋食品公司提供了三通一平,但是主电源没有接到现场,电缆主材是从发包方提供的电源,然后拉到施工现场,当时购买的电缆,这个不属于临时设施费用,是属于甲方提供三通一平的条件。这个有双方签证,等于是施工方代甲方做了三通一平的工作。本院认为,根据百年造价咨询公司对此回复说明,本工程在开工前不具备施工中的三通一平条件,关于车间签证中的电缆主材主要用在三通一平中的通电中,与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费不重复。故一审法院对美洋洋食品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美洋洋食品公司提出该临时电缆不属于佳泰建筑公司为其施工范围,不应计算在工程造价中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6.关于沉降观测费问题。美洋洋食品公司上诉提出,佳泰建筑公司主张将沉降观测费计入工程造价中,其应举证证明。佳泰建筑公司庭审中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沉降观测工程是其进行实施。在此情况下,美洋洋食品公司作为发包方怎么有能力证明佳泰建筑公司没有实施沉降观测,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佳泰建筑公司答辩认为,沉降观测和相关的技术资料,是竣工验收必备的资料。佳泰建筑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沉降观测合同,提供了相关的技术资料,且在交付介入竣工验收的时候,也实际使用了这部分资料,那么美洋洋食品公司作为受益方,理应承担这部分费用。本院认为,在一审庭审中,佳泰建筑公司提交的沉降观测合同及观测报告,能够证明其在施工过程中对沉降观测、水平位移、倾斜等监控工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作,并支出观测费150000元。据此,佳泰建筑公司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美洋洋食品公司上诉提出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7.关于甲供材的问题。美洋洋食品公司上诉提出,鉴定机构在依据签证单审核确定造价时,本身就包括了材料价格,只需在材料价格中将甲方供材价格下浮8%即可。按照双方当时的约定应该按照甲供材的总价乘以32%乘以8.86%得出的规费税金数额,并在结算时下浮8%,作为美洋洋食品公司公司同意支付甲方购买材料而给佳泰建筑公司的补贴。仅此一项,《造价鉴定报告》就多计入工程造价955372.29元,应当在总工程造价中核减。佳泰建筑公司答辩认为,双方有签证,而且是在施工过程中,经过美洋洋食品公司与佳泰建筑公司多次协商之后出具的书面签证,鉴定机构按照书面签证来进行计价,没有问题。本院认为,百年造价咨询公司对甲供材上浮32%并计取规费税金系根据双方签证单说明计入总造价的。在美洋洋食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美洋洋食品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8.关于总承包服务费的问题。美洋洋食品公司上诉提出,佳泰建筑公司没有为其他分包施工单位提供过服务,且施工电费是美洋洋食品公司支付的,佳泰建筑公司没有取得总包服务费的依据,应当核减服务费359507.83元。佳泰建筑公司答辩认为,既然双方合同约定按照09定额进行计价,那么总包服务费是09定额的一种计价方法,按照1%计取总包服务费,不存在双方合同约定或者其他只要合同约定按照定额计价,那么必然要有总包服务费。本院认为,总包服务费的计取系百年造价咨询公司根据2009年内蒙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关于总承包服务费计算方法计算,按美洋洋食品公司分包工程造价1%计入工程造价。美洋洋食品公司上诉提出佳泰建筑公司没有取得总包服务费依据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美洋洋食品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是否正确问题。美洋洋食品公司上诉提出,一审判决的利息与佳泰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相一致,属于超范围判决。本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几份施工合同中均对美洋洋食品公司应支付佳泰建筑公司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了约定。在施工过程中,美洋洋食品公司陆续支付了佳泰建筑公司部分工程款,但并不能划分出支付的是哪项工程项目的哪笔工程费用。在本案诉讼中,双方签订的《诉讼中部分事项核对确认书》和补充约定,虽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给付比例和金额进行了约定,但约定工程总价款以司法鉴定报告出具并生效为依据。一审法院根据案涉工程款支付的具体情况,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判令利息应从工程交付之日起计算,即从2017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款之日止正确。美洋洋食品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的利息属于超范围判决,利息应当从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佳泰建筑公司应否支付美洋洋食品公司利息5202103.73元、鉴定核减审计费用2801087.4元,合计8003190.73元,上述费用是否应在工程总价款中予以扣除。关于美洋洋食品公司上诉提出的上述主张,属于美洋洋食品公司在一审中应当提起的反诉请求部分,依照法律规定,对于美洋洋食品公司二审中提出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审查。
因此,美洋洋食品公司欠付佳泰建筑公司工程款11879129.38元(12789019元-875437.62元―34452元)。
综上,美洋洋食品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8民初22号民事判决;
二、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1879129.38元及利息(以11879129.3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张小云、张振军、***、张振宇、乌云、王银霞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张小云、张振军、***、张振宇、乌云、王银霞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5121元,由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858元,由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96263元。保全费5000元由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209元,由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82866元,由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43元,保全费10000元,由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立斌
审判员 徐 澎
审判员 裴 彪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成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