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02民初3660号 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